第十一条

有效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港口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港口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港口规划区外不得擅自设立任何港口设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