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港口建设和岸线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港口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进行交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试运行期满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按照国家有关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