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监督对象应当加强本单位制度建设,严格财务管理,真实编制会计资料,支持、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负有为检举单位和个人保密的义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