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范围和权限第十条已修改财政监督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对财政监督的重大事项,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实施财政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