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作。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