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监督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一)签收监督检查通知书、征求意见函、监督检查结论、处理处罚决定等监督检查文书;

(二)真实、完整、及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及电子数据;

(三)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