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监督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一)签收监督检查通知书、征求意见函、监督检查结论、处理处罚决定等监督检查文书;(二)真实、完整、及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及电子数据;(三)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