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并由监督对象签字或者盖章。提供者或者监督对象拒绝或者因特殊原因未签字或者盖章的,监督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