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对象有权拒绝监督检查:(一)未按照规定下达监督检查通知书的;(二)检查人员不足两人的;(三)未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四)超越监督检查职权的;(五)违反监督检查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