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对象有权拒绝监督检查:

(一)未按照规定下达监督检查通知书的;

(二)检查人员不足两人的;

(三)未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超越监督检查职权的;

(五)违反监督检查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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