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三个工作日前,应当向监督对象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提前送达通知书对监督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的,经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送达时间可以不受三日的限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