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十九条已修改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与财政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在实施监督时,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