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监督人员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监督对象有权申请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回避。监督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