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会保障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四)财政收入的征收、票据管理情况和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情况;

(五)财政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政府性债务规模及举借、使用、偿还情况;

(八)政府采购活动;

(九)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