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监督内容包括:

(一)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时效性;

(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使用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安全性;

(三)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