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范围和权限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监督内容包括:(一)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时效性;(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使用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安全性;(三)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