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发展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气象事业,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气象服务机制,健全气象服务体系,逐步增加对气象事业的投入。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