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控告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