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省内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确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