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出租、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名胜区的;(二)擅自提高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的;(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