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