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利用和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其他活动而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