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利用和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重大项目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