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利用和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项目经营合同约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区域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