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项目经营合同约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区域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