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利用和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项目经营者,并与项目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重大项目经营合同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