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利用和管理第四十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的具体经营项目种类、标准、条件、期限和范围等经营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拟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风景名胜区内交通等重大项目经营方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