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活动。风景名胜区经营项目包括风景名胜区内交通、餐饮、住宿、商品销售、娱乐、摄影、摄像、户外广告和游客服务等,但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经营活动除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