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