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文化街区、遗迹、遗址、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特殊地质地貌等进行调查登记、监测,并采取建立档案、设置标志、限制游客流量等措施进行严格保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