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造林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做好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和抗震设防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