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拆除或者迁出,应当给予补偿的,依法补偿。禁止出租、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名胜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