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八条有效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与他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听证。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