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七条有效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比选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甲级城市规划或者风景园林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选择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或者风景园林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