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六条有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行政区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