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一条有效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并公布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建立入口标志并按批准的范围立桩,标明区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内容和标徽图案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内容和标徽图案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