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条有效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办理。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相协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