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因事故造成他船全损或推定全损的,事故责任人按事故船舶的实际价值赔偿。非全损的赔偿按实际支出计算,非全损的赔偿范围是:

(一)受损害船舶的施救、打捞费用;

(二)船舶受损部位、设备、设施的修复费用;

(三)船舶受损后在外港修复期间在船船员的误工工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