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因事故造成托运货物受损的,事故责任人按货物灭失或报废的实际损失赔偿。其中,包括受损货物处理收入与托运人进货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货物打捞和清理实际支出的费用。

承运人与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