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完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事故的,该当事人负全部责任。2个或2个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程度承担责任。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的,由各方当事人平均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事故的,当事人不承担事故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