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完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事故的,该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2个或2个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程度承担责任。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的,由各方当事人平均承担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事故的,当事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