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事故处理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