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设置牌匾标识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营业执照、设置牌匾标识与建(构)筑物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二)设置牌匾标识的建(构)筑物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牌匾标识设置单位提交的上款规定的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