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按批准的位置、朝向、形式、规格、材质、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