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设置牌匾标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批准的位置、朝向、形式、规格、内容设置牌匾标识的;(二)牌匾标识出现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未清理、维修或者更换的;(三)发现有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