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违反牌匾标识设置规划审批牌匾标识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县(区、市)人民政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