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违反牌匾标识设置规划审批牌匾标识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县(区、市)人民政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