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当对牌匾标识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因设置单位维护管理不善导致牌匾标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