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牌匾标识出现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