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一)计划建设工期在两年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二)投资较大、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跟踪审计;
(三)实施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审计机关应当适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在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合同中应当列明: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