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列入预算执行审计和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活动实施前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审计机关进行现场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予以确认:(一)征地拆迁,大型土方换填等无法复原的;(二)工程招标、主要设备及材料采购;(三)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增加投资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