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