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出版、通信管理、教育、科技、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