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加大对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投人。

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给予保障,专款专用。

财政、审计部门对公共图书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