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图书馆行业组织发挥行业指导、协调、服务等作用,支持公共图书馆与学校图书馆、科学研究机构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开展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与联合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