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普及,对民族、边远和贫困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